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鲁政字[2007]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6年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中,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强化了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狠刹了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维护了土地市场秩序。现将3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6年6月,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城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324.7亩建设厂房。2006年7月,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其立案查处过程中,该公司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非法占地40.95亩建设职工住宅楼。
2006年8月29日,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25元/平方米罚款(共计罚款541.175万元)。2006年9月15日,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委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不力责任的原兴城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郑君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7年5月15日,鉴于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拆除建筑物义务。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日受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邹平县码头镇政府“以租代征”非法批地案
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期间,邹平县码头镇政府原镇长李兆峰(现任邹平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原镇长董献永(现任邹平县林业局副局长)分别与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码头镇三合村、边家村、路家村、崔八村集体土地662.87亩出租给11家企业进行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土地面积603.04亩,除个别企业占用未利用地外,其余大部分为耕地。
2006年6月3日,邹平县政府下发《关于撤销码头镇人民政府与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决定》 (邹政字 [2006]41号),责令码头镇政府于15日内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将土地退还给村集体。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以上11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于2006年6月9日、6月11日对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总计402.025万元。2007年8月18日,邹平县监察局分别给予李兆峰、董献永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