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福建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雪灾、降温、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依法保护气象预警信号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六条 气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