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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温政发〔2004〕81号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奖惩工作,以及对区域性、行业性等重点区域和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实施工作。

  (二)各县(市、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当地查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市及各县(市、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具体负责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已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四)经贸、公安、卫生、文化、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农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交通、烟草等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未取得相应许可而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饮食服务和液化气的经营行为以及流动商贩无照经营行为。

  (六)供电、供水部门要根据政府或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查处意见,负责对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采取断电、断水的强制措施。

  (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严整无证无照经营高压态势的社会氛围。

  无证无照经营具有可变性大、流动性广、隐蔽性强等许多不利于监管的因素和特点,对无证无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追究责任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原则上,发现下列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作为或不汇报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抄告的;举报人举报的;有明确线索的;以及发现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无证无照经营,既不积极整治,又不向当地政府汇报的等等。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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