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173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拟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
公务员法》、《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