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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十一)强化防沙治沙的科技支撑。认真总结推广“五带一体”、“引水治沙”、“生物治沙”等成功治沙经验和实用技术,继续加大防沙治沙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防沙治沙先进技术的创新和转化。积极创新科技推广新机制,把科技应用贯穿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沙区开展科技服务,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对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加强沙区水资源的保护,切实做到节约用水。建立长期的沙漠化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敏感重点沙化区域动态、防沙治沙工程进展情况和生态环境变化信息。
  四、进一步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十二)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财税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防沙治沙和生态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自治区及市、县财政要将防沙治沙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类相关金融机构要扩大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治沙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做好金融服务。允许治沙权利人依法以林地、林木、草原使用权作抵押,申请治沙贷款。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防沙治沙及经营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经营资格支持。
  (十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未纳入国家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分别纳入自治区和市县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分期分批列入自治区和市县财政预算。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林业部门制定。
  (十四)实行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恢复造林制度。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城镇建设、工业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中被征占用的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等。
  (十五)建立防沙治沙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防沙治沙事业,发展沙产业,形成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工作的氛围。鼓励各类企业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承包治理荒沙荒地,经营沙产业。各类企业和个人承包的荒沙荒地.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50年,利用流动、半流动沙地植树种草的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防沙治沙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制定的治理方案,完成防沙治沙治理任务后,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颁发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享受国家防沙治沙工程项目资金补助。对其承包经营的治沙项目和沙产业项目,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鼓励各市、县(区)加强防沙治沙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经验,促进我区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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