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作业人员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三)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可以向当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或资格的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对符合条件,未发生过作业安全事故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发生过严重作业安全事故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县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得到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
(四)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系统畅通;
(五)作业人员均已到位;
(六)作业装置完好,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