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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审两种方式,以总结结题为主。总结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研究材料,经市科委审核确认后结题;评审结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成果和研究工作进行会议评审或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后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情况是市科委进行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科技项目管理及研究信用较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在项目申报、计划立项等方面予以必要处罚。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项目结题的书面申请和相应结题资料,并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两个月内完成结题工作。结题资料包括:结题证书纸质件一式四份以及结题证书、研究成果报告、两千字左右能反映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及形成的结论和决策建议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应在成果报告中注明密级。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属市科委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四条 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采取呈报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出版研究著作或专辑等多种方式加强推广应用。
  市科委可上报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编发《软科学成果摘要》,刊登好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观点,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和借鉴。
  第二十五条 凡出版、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须标注“重庆市软科学计划资助项目”或“重庆市软科学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可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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