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列入市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科委下达计划后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办理计划任务书签定等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对项目研究工作负总责。其职责是:牵头制定和修改研究方案,主持并参加研究报告的撰写,检查、督促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按经费使用范围包干开支研究经费,审核课题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等等。
  第十五条 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下达后,市科委可以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和决策的实际需要,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研究目标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对已签定项目任务书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委协商后,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完成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者,应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市科委可视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需中止研究的,由市科委下达中止项目研究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项目中止或撤消申请,经批准,办理中止或撤消手续。
  第十八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软科学研究指令性计划项目提供财政科研经费资助,实行一次审定、一次或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按照项目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承担市级软科学研究指令性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为项目研究落实相应的科研配套经费,并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凡属财务制度规定不能开支的款项,不得开支。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项目研究经费开支情况的说明,并加盖单位财务处室的公章确认。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无故逾期一年未结题且未同意延期的视为擅自中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拨付的科研经费全部上缴,市科委可以依法追缴。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消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科委,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返交市科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