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应当符合当年发布的《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的选题范围、研究领域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按照规定组织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不受理公民个人名义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课题制的要求,组建研究团队,明确研究人员承担的任务,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研究人员构成强调理论专家与实际工作者的结合。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党委、政府决策部门根据管理和决策的现实需求,联合申报项目。
第九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有逾期未结题或科研信用记录不良、在规定年限内不能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人员申报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市科委对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或咨询,根据项目评审及咨询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在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审定年度项目研究经费后,下达研究计划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评审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选题针对性,立项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评价是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
(二)预期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重点考虑对决策的指导及支撑效果;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团队研究能力的综合水平,以及人员构成、研究基础等;
(五)申请经费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类。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市科委不提供财政科研经费资助。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委根据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书的要求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