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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由供销合作社提出布点计划经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

  禁止在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场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向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经营者需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九条 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环保、城管、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本辖区乡镇、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餐饮娱乐场所及商业门店,应当落实对单位院内、家属院、社区、门前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并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做好本规定的宣传及贯彻落实情况报道。

  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是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娱乐场所及商业门店都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执行本规定。对于宣传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出现违反法规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及办事处、乡镇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违反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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