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质监局等部门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盐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盐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认真落实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盐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有效解决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食品消费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明确职责、基层推进、制度保障、安全便民”的总体思路,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部门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盐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工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我市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