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以健康教育和搞好集镇、村环境卫生、改善饮水条件和修建卫生厕所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爱国卫生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集镇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改善村容村貌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开展杀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
(六)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八)承办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管理、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教育、交通、农业、水利、商务、新闻广播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制。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大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第九条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和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参与各项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 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
单位、个人应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环境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