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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汉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汉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爱国卫生活动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结合本辖区社会公共卫生需要,建立健全爱卫会办事机构,有效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20万人口以下的县爱卫办工作人员应编制3人,2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编制5人,爱卫办工作经费留坝、佛坪县每年应落实3万元,其余各县(区)每年应至少落实5万元,以保障爱国卫生正常开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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