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汉中机场区域开发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汉政发〔2007〕11号)
为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推动我市中心城区开发建设健康有序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汉中机场区域开发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汉中机场区域开发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东起天汉大道汉江路段经将坛路至西环路,西至规划中的西二环路,南起汉江河堤城区段,北至西新街。
二、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土地利用情况、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依法确认,在开发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汉中机场区域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下列审批或者登记手续:(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2)土地、房屋权属登记;(3)工商、税务登记;(4)办理村民、居民迁入户口和分、立户口手续。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汉中机场区域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改变土地类别、现状;(2)转让、抵押土地;(3)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4)挖建鱼池、打井、植树、栽种药材。
五、汉中机场区域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汉台区人民政府应各尽其责,切实做好汉中机场区域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