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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处置权。除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逐步扩大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范围。允许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进行抚育采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农耕地上的果树,由经营者自主更新采伐。对在非林地上发展的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林木采伐优先满足采伐指标。

  (四)确保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发包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要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属于林权所有者的地上固定资产,安置补助费应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集体所有的安置补助费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贪污和挪用。对集体和个人所有或承包经营的公益林纳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和法律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应在试点示范、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市政府决定,2007年首先启动西乡县的林权制度改革,做为全市的改革试点县,其余县区要选择一个基础好,有代表性的乡(镇),作为本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乡(镇),2008年10月起在全市逐步推开。实施中要严格按程序操作,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为林改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参加林改的各级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要以县(区)、乡、村为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林的权属和经营现状,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想法和意愿,有针对性地提出林权改革方案。县(区)林权改革方案要经同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改革方案要报县区政府批准,并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集体林承包方案,并按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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