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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已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承包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等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3.对已划分到户的管护责任山,原则上由原管护农户进行承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发包方的责权利,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农户管护面积差别较大、群众有要求按新的确权形式确权的,按权益均等的原则,对原管护面积进行调整,确定新的承包主体。原管护农民不愿承包的,由集体另行处理。

  4.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落实经营主体,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对目前集体统一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后的收益按股分配。

  (3)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落实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发包集体林地。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范围内集体经营或已由农民承包的集体林地,其林权维持不变,由林权人申请林权登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管理,与林权人签订保护合同,并切实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

  产权明晰后,要及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把山林权属落实到权益人,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对权属不清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权。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综合利用商品林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业产业。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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