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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依法改革的原则。林权改革必须以《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营发展水平,由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立集体林经营管理方式,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4.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和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严禁以权谋私。

  5.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明晰,群众满意的,应稳定不变,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依规确认,协商解决。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严禁乱砍滥伐林木,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力。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政策,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由林农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农户,在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2.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按70年的承包期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完善和面积、四址界限不清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对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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