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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汉政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是全省重点林区市之一,80%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和荒山荒地拍卖治理,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全市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有部分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挫伤了林农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聚集和林农收入的增加,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有效解决林业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林区搞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通过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利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三)基本原则

  1.“增量、增效、增收”的原则。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改善森林质量,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有利于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林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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