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审经费渠道分别为:
(一)市财政局经建处委托的项目,在城建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安排;
(二)市财政局其他处室委托的项目,统一在有关专项经费中安排;
(三)项目经费预算中已经包含评审经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各处室的委托书分别独立编号,一式三份,委托评审的处室留底一份,评审机构一份,被评审的项目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任务的特点,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人员,依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范,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对知悉的项目秘密和先进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复审措施;及时与委托处室互通情况,主动接受财政业务指导;评审初步结论要征求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委托处室反映。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应该客观真实,符合财政预算安排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的要求,符合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技术权威水平和参照性。
第十六条 评审结论的利用:
(一)财政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批复生产建设性项目的主要依据;
(三)财政批复(验收)公共性项目的主要依据;
(四)财政审批(核)招标文件的重要依据;
(五)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财政项目资金立项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财政评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机构要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财政管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评审质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涉及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各部门应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我市财政管理水平,更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