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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项目资金一般采取预算评审的方式,其中数额较大的,可以进行事中和事后的专项评审,以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评审主要程序

  第五条 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确定、委托评审、评审结论利用等阶段。
  第六条 项目确定是指按照规定和财政管理要求,对应当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的确立。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规定,对市级财政专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市发改委项目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确定为财政评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市级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的决算审计除外;
  (二)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生产建设性项目,由市财政局各处室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切块资金额度和项目建设计划的准备情况,确定是否列为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对象。已确定为当年安排对象的,列为财政评审项目;
  (三)由政府基金和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由市财政局各处室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切块资金额度或基本落实的追加资金额度,以及项目计划的准备情况,确定是否列为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对象。已确定为当年安排对象的,列为财政评审项目;
  (四)市财政局各处室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为财政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委托评审是指已经确定为评审对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各处室书面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 按照《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运转程序》(渝财建[2005]180号)文件要求,评审委托的内容应包括委托的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及负责人、联系部门及联系人、评审的时间要求、评审经费依据、标准和渠道等。
  第九条 评审经费标准参照财政部的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没有规定的项目,执行重庆市物价部门的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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