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办发〔2008〕1号)
局各处室(中心、校):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并经2007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财政管理关口前移,搞好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经费评审工作,为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的编制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科学、合理、量化的评审参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的经济技术审核与评价。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项目资金评审范围包括:
(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投资的生产建设性项目资金。主要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重大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支出和城市维护费等项目资金;
(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主要含年初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一般项目预算,其范围包括工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型会议(活动)、一次性大批量印刷、场站(馆)运行补贴经费;
(三)政府基金和负债安排的,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评审主要采取预(概)算评审、结(决)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和专项评审四种方式。
对基本建设和工程修缮项目,一般采取预(概)算评审、结(决)算评审方式。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除采取预(概)算评审、结(决)算评审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全过程跟踪评审方式,以防止项目建设超规模、超标准和超预(概)算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