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待遇
(一)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支出。并将少年儿童交通事故等无责任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所筹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统筹。
(三)各统筹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我盟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少年儿童患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
(四)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报销比例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减轻个人负担费用。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在看病就医、报销住院费等方面给予补助。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五)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本办法规范后不应低于原执行水平。
七、基金监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二)要做到参保人员应缴费用和政府补助要应收尽收,财政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定期交换信息,核对账目,及时掌握基金存储和流动的状况。
(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向社会公众发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信息制度,提高基金运行和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支出环节,建立常规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相结合的机制,减少不合理支出。经办机构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做到事前对人员、证件、病历、结算清单的查对;事中利用网络程序及时监督医疗行为;事后通过票据核查、实地外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