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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待遇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财力承受能力和参保人数的多少,各地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允许有所不同。当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统筹地区财政要予以适当补助。

  (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无从业能力的城镇居民。即:18 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居民(包括非在园婴幼儿)和在校学生(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和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及以上无从业能力的居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重度残疾人。另外,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牧民工(包括被征地农牧民)子女,都可以自愿参加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资金筹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城镇居民倾斜。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原则上规定为:

  1、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等未成年人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最低不低于70元。其中,自治区补助20元、盟级补助10元,旗级补助额自行确定。

  2、成年城镇居民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 最低不低于150元。其中,自治区补助20元、盟级补助10元,旗级补助额自行确定。

  (二)政府对部分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1、对属于低保家庭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按人均5元补助、盟级按人均3元补助,旗级补助额自行确定。

  2、对其他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男满60岁及以上和女满5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按人均30元补助、盟级按人均15元补助,旗级补助额自行确定。

  (三)财政补助费用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我盟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变化等因素,将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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