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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8〕4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精神,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完善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健全我盟医疗保障体系,为建设和谐阿拉善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我盟在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覆盖全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用两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旗级(包括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下同)统筹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旗级统筹、属地管理。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自治区和盟行署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在全盟范围内基本保持统一的政策,各统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分别管理和运作。

  (二)坚持低水平起步,全面覆盖的原则。筹资水平要与我盟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倾斜,重点保障非从业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坚持制度衔接,统筹协调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互济作用。做到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确保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社区平台的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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