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援助。
全面贯彻落实《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依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有关部门要及时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资料查询免费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构加强协调和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的劳动争议诉求能及时依法得到解决。要鼓励和支持社团、高校等设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慈善救助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慈善“六助”活动(助医、助学、助老、助孤、助残、助灾),特别是慈善大病医疗救助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发放一次性慈善医疗救助金,加大慈善捐赠、经常性捐助力度,扩大慈善基金总量,增强慈善救助能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的捐赠,按政策规定减免税收,保护捐赠的积极性。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建立和推广“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八)其他社会帮扶互助。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义工)制度,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有线电视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收费或实行提价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市、辖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统计、卫生、教育、建设、房管、农林、公安、司法、人事、物价、审计、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同时在街道(镇)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整合资源,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社会救助体系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目标,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建立“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以街道(镇)为社会救助平台,所有救助项目通过社会救助平台“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所有救助资源通过社会救助平台“一个口子”向下发放,避免多头申报、多头审查、救助重复和遗漏,方便救助对象,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实效。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救助动态信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