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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医疗救助。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实现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各辖市、区要尽快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推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帮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对低保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实行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全免);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费按规定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缴纳书本费有困难的,免费提供书本;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酌情减免学费。全面实行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政策,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的要求,争取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目前的10%逐步提高到5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量一般不低于当年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对农村住房困难群众,可采取政府资助、集体帮扶、个人自筹的办法,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五)就业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通过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措施和形式,促进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人员等就业。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转移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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