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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2.灾害应急救助。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强化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灾害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上报以及救灾款物的申请、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复、重建工作。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和抗御灾害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全面推进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实现救灾工作“关口前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政策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3.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健全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城镇“三无对象”供给标准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镇福利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市五保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以上,集中供养率保持在70%以上。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规范救助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5.临时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对无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按照低保标准100%给予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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