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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者;
  (二)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者;
  (三)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一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两项以上。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科学研究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实践检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其研究结论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在兰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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