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军区联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 普查的实施安排。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分发、收集普查表以及普查表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同时,督促下属各级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并报当地普查机构。
其他各类污染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并报当地普查机构。
(五) 培训。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培训方案,负责培训市、县两级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和普查指导员。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对基层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组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技术规范,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聘用。
普查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在相应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的人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可商有关单位和学校,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按要求提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人选,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人选。各级普查机构应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岗证。其主要来源如下:
1.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主要从各级环保或农业系统内部、统计部门的调查队抽调。
2.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或通过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如经济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七) 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于普查方案设计、重点源监测、人员培训、清查摸底、填表核查、收表审表、数据录入、数据处理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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