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 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 组织机构。
成立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3.对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4.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国务院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5.负责申请落实省级污染源普查经费。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州、县市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 部门分工。
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