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 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各市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方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 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选拔和聘用普查人员;制定各类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工作;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对排污单位进行初步清查摸底。
确定试点的原则:试点地区有条件和能力验证普查方案的操作性,有一定的区域分布代表性,有一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代表性。通过试点,验证本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各项技术规范,模拟普查工作全过程,为全省普查工作提供经验。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补充和完善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7月底前,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验收,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