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委托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缴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代办费用在单位改制时一次性计提,由改制单位或主管部门缴给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七、资产处置
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要依法进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财政部令第8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国资字〔2002〕35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等规定做好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含无形资产)的清查、公告、评估、资产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剥离、财务审计、产权转让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工作,必要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相关政策。
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由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备案并纳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改制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处置,其中改制时不改变土地用途以出让方式处置的,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用于事业单位的改制需要;若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原有用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金可用于事业单位的改制需要。今后改变土地用途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改制事业单位净资产提留顺序依次为:
1.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2.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在册职工的安置、医疗保障等费用;
3.税款;
4.债务;
5.其他费用。
八、改制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资产评估。事业单位在制订改制方案前,必须依次进行审计和评估。改制单位公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审计、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示7天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