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人均30000元提取,抗战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医疗保险费按每人20000元提取,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二)选择“两保”的人员,由单位以改制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每年环比递增10%)的6%,按本人的实际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后仍不足20年的,单位须一次性补足)后,可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收取“两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从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至75周岁,由社保机构代管,用于“两保”人员退休后门诊医疗费包干,直接在养老金中按月发放至其亡故为止。另按每一工龄年(扣除医保实施年限)500元的标准,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作为门诊医疗费。
(三)改制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由单位以改制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按本人相应的工龄年(扣除医保实施年限)一次性缴纳,享受相应的住院待遇。另按每一工龄年500元的标准,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作为门诊医疗费。
(四)上述人员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缴纳。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我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费用的提留和管理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费待遇按温政办〔2001〕30号及温政发〔2004〕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后的伤残经济补偿,改制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精减退职职工及已故职工(含离退休已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标准等,按温政发〔2000〕116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计提相关费用。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有关规定计提费用。
(二)已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冷饮费,按现行标准一次性计提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两保”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至其75周岁一次性计提冷饮费。计提费用交由社保机构代管,今后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