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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

  (3)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代缴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改制时选择“两保”的人员,单位按本人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环比递增10%)的26%,全额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限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为:改制时按规定计发的退休费(连续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加上改制次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期间按规定增发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费之和。退休后,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
  (四)改制时选择“两保”或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制后再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不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五)改制单位应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而未参保的,按有关规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六)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均按改制当年事业单位标准计提。
  (七)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同)6%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由改制单位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改制单位原已一次性缴清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不再收取;已部分缴纳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按原签订协议补足差额部分。
  2.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收取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费,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由社保机构代管,用于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包干,直接在养老金中按月发放至其亡故。
  3.有条件的改制单位可为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标准:改制时单位可从自有结余资金(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中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条件不具备的,可低于4%)的比例提取,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由改制单位一次性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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