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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和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已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仍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并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其中改制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按每年递增3%计算一次性提取向社保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养老金总额;另按本人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环比递增10%)的26%,全额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在编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按政策规定确认为视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事业单位当年度月缴费工资×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0.4%×120个月。补贴金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委托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代为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次月起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计发养老金的工资结构比例按6:4执行),今后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
  (1)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改制时当年事业单位统一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缴费基数。改制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单位应缴纳的费用,其中由职工缴纳的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改制后自谋职业或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全部由本人负责承担。
  (2)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须连续缴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须及时补缴,连续中断超过12个月者,将终止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按规定确认的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其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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