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制当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编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改制当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在编人员,单位改制时,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选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两保”),同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四)改制时,单位应与在编人员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同时按照“转变身份、适当补偿”的办法,对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不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职工和选择“两保”人员),按照职工的连续工龄(扣除过去已补偿的工作年限),每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工资(按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项目:固定工资、活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省保留津补贴、省和市定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补贴)的经济补偿金,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工龄计算到该单位改制的当年为止。
在编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单位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五)改制单位中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工(不包括事业单位在计划外招收的),一次性安置费可按征地所处地理位置确定,一般为1-3万元,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但不得再按本条第(四)项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六)改制时,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在编人员,其工资和医疗待遇按改制前的规定和标准执行;期满后,其聘用(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按本条(一)至(五)项的规定处理。
(七)改制时,在编人员因病、工伤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职)手续。
(八)改制时,在编人员的年龄和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该单位获准改制当年12月31日止。
(九)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按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处理后,其身份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变为市场化就业的社会人,个人档案由改制单位移交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或市技能交流中心托管,均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十)事业单位改制后,离休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管理;退休人员与单位分离并由社区管理,社区管理条件尚未具备的,暂由改制后的单位管理(无单位管理的,暂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代管);选择“两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代办退休手续,退休后按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
四、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