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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6〕87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精神,结合前期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政事、事企分开,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改制,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益,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
  二、改制的范围和形式
  改制范围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他应改制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改组成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人员分流和人事关系处置
  对改制单位在编人员,采取由改制后单位吸纳为主与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开辟多种渠道进行分流。
  (一)改制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应全部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单位改制后职工可选择与改制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改制后的单位原则上须吸纳70%以上原单位在编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经本人同意,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市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到地方工作不满3年的复转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失业、因工伤残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等应优先吸纳。未被吸纳或改制后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原单位在编人员可向其他单位流动,或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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