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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有线电视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视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公证费全免或半免。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每年应组织力量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市区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的长寿老人生活补助金。
  八、《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由老年人向各县(市、区)老龄办提出申请,提供1寸照片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由各县(市、区)老龄办统一在省老龄办指定单位统一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优待证》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优待证》发放以后,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原相关证件收回)。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老年人遗失或损坏《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其制作费自负。
  九、外地老年人来温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各涉老优待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敬老助老教育,规范服务,切实把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老龄办负责对老年人各项优待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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