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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温政发〔2007〕2号)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经本人申请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办理医院长寿磁卡,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购门票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动物园、旅游景点(含江心公园)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半价购买电影票。老年人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要设置明显标志。老年组织租用专业影剧院或体育场(馆)进行文体活动,其租金半价优惠。市区社区(行政村)老年活动中心(室)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半价收取视听维护费。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持《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凡户籍在温州市的凭证办理IC卡后,免费乘坐公交集团市区线路);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办理乘坐城市公共汽车IC卡时,实行20%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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