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在本辖区范围设立若干个由公安派出所、农业兽医站等组成的注册登记点,受理养犬户的申请登记。依据
《办法》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规定,受理养犬人的申请,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犬主携带犬只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登记点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免疫,交纳犬类登记费(含犬证、犬牌工本费),并当场制发犬证、犬牌。各区可根据调查摸排掌握的犬只数量等,确定注册登记点的数量和地点,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开展养犬申请注册登记工作。对低保户和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犬类登记费,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减免。
(三)联合整治阶段(适时组织开展)
根据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工作。一是由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督促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民委对辖区内对预期的养犬人和单位进行告知,并发放《限养区饲养犬只通知书》,敦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注册登记或对犬只自行处理。二是由各区养犬管理队伍对社会上流浪犬只进行收容,统一送市收容留验所留验,由收容留验所对收容留验的犬只进行处理。对狂犬及疑似狂犬应于捕杀,并在畜牧部门监督下,由所在镇、街道作深埋无害化处理。三是由工商等部门负责对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
上述工作结束后,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和报告养犬管理工作的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完善日常养犬管理的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养犬管理工作的成果。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在实施阶段工作结束后,对各区养犬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予以通报;同时组织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专题研究养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实行养犬管理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养犬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