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根据《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2008年是《
就业促进法》实施的第一年,就业政策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资金支出较以往将大幅增长。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认真测算落实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提请同级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做好全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改进和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和信息服务等制度。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开展分类调查,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要进一步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企业直报等形式,广泛收集有关信息,跟踪监测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及其变化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调控和预警机制,落实企业规模减员报告制度,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集中失业可能引发的矛盾。
五、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
在执行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过程中,各地要定期对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近期,各地要对2007年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检查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措施是否到位、就业资金使用的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办法,各地要在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就业办。我办将适时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专项督查活动,对各地实施《
就业促进法》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