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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8)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200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另增加30元至50元养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再按本条规定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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