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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一)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

  (二)获得汕头市企业五十强、汕头市工业龙头企业和汕头市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的。

  (三)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

  (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

  (五)企业年税收(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下同)300万元以上、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的。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汕头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 对加快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汕头市装备制造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经贸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经贸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投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水平、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项目预期目标及可行性分析;④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经贸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局申报装备制造产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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