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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以汕审委〔2007〕00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对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依据《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做强做大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拥有知名品牌和市场占有率高的装备制造业规模发展,促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等。

  主要扶持方向: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关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和推广项目。

  第六条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第七条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装备制造企业。并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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