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及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视项目进度情况,提出用款计划并控制在总额范围内。
(二)公司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
1、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2、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使用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逐级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经费,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列入市年度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课题计划文件;
(三)市课题计划要求的承担单位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费用,已明确投资主体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或已列入省、市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应提交: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广东证监局确认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上市具体方案计划。
已上市企业应提交: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所融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负责对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申请和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申请的审查工作,会同市金融办对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的审查工作。拟订《汕头市××年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审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