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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合食药监安〔2008〕5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根据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委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的通知》(皖食药监安〔2007〕274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决定在合肥地区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获得所生产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完善生产记录,按照合法的渠道销售,并保留有完整的销售记录。
  二、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经营资质,并从符合规定的企业购进药品,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保管、销售、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应按规定将药品销售给有合法资质的单位,除胰岛素外,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必须从有定点资质的企业购进,并建立验收、保管、销售记录,凭处方销售药品。各单位应在店堂内张贴“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的警示语。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反兴奋剂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使职工们了解《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五、各单位生产、经营的兴奋剂品种包括附件2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和所有在药品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
  六、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购进和销售行为。同时,加强《反兴奋剂条例》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兴奋剂的知晓度。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我局将对辖区内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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