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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合肥地区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反兴奋剂条例》实施以来,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的情况。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3.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4.2004年3月以来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和库存情况,是否有生产、销售记录,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
  (二)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检查药品经营企业。
  1.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是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
  (2)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记录;
  (3)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
  2.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以组织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行动为重点,大力整顿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秩序。
  (二)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1.宣传发动阶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海关、工商和体育部门,结合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加强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宣传和教育,宣传《反兴奋剂条例》的各项规定,营造良好的环境,提高他们的规范意识和严格守法的自觉性。
  2.摸底排查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全面摸底排查,切实摸清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底数,完善管理档案。
  3.检查整治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海关、工商和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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