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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阳光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展“阳光行动”,从2007年4月开始到11月结束,具体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阳光发动”阶段(4月上旬)。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方案,召开全市开展“阳光行动”动员会议,向社会发布开展“阳光行动”公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层层开展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
  第二阶段:“阳光自查”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上旬)。“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对近年来群众投诉、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尚未办理的事项,列出详细清单,认真分析原因,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和办结时限。“阳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解决方案,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阳光投诉”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上旬)。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用1个月时间,集中开展“阳光投诉”,受理群众投诉。“阳光投诉”的受理范围为:
  1.“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设置的规则、程序、条件不合理,致使办事不畅,影响效能,损害群众利益的;
  3.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不诚信、不履行承诺、不依法办事或利用行政管理权与民争利,影响民生的;
  4.对法定义务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或推诿扯皮、拒绝执行的;
  5.未按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的;
  6.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只凭关系不依法,甚至故意设置障碍的;
  7.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的;
  8.擅离职守或不作为,应办事务不及时办理,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9.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检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害群众利益或影响行政效能的其他行为。
  属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管辖范围的诉求事项,应当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司法、仲裁和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再重复受理。
  在为期1个月的“阳光投诉”期间,“阳光行动”参与单位都要设立专门的受理投诉场所,开通专门的投诉热线电话和门户网站,结合开展“局长现场办公月”活动,由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接待或受理群众投诉。在此期间,为方便群众投诉,市政府将在市人民大会堂广场、松台广场、海坦广场等,同步组织大型的集中受理投诉活动。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社区、企业、村居,上门听取投诉,主动倾听民意,征求各方意见。受理投诉的地点、时间、电话、网址及带班领导名单,都要以适当方式事先向社会公开。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凡有书面材料的,要认真受理书面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要由专人做好记录;所有投诉记录和书面材料要妥善保管,建立档案。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和解释;能当场办理的,当场予以办理。无法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在投诉结束后,要进行梳理、汇总,并报送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阳光整改”阶段(6月中旬至9月下旬)。“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对各种渠道受理的投诉件和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投诉件,要认真梳理,综合分析,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明确投诉件办理的责任分工、办结时限和办理内容,提出落实整改意见,并在30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反馈办理意见和整改意见,认真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受理的投诉件和整改方案,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各部门在办理投诉件和提出整改方案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其监督;要积极邀请群众代表参与整改督查。重大、疑难投诉件的整改和办理,采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进行。市、区两级政府要与所属部门签订政风、行风责任书,各部门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市政府要制订出台《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在政府系统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建立依靠群众力量、接受群众监督的权责统一的行政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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