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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如实反映,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文,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送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属于履行手续或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市政府文件,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签。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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