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服[2008]15号、宁交财[2008]4号)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局、各汽车客运站等有关客运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8年春运期间(1月23日-3月2日)客票票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13号)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第二十条中“春运期间票价可上浮20%的规定停止执行。春运期间,允许企业依据政府指导价在平时浮动幅度内浮动。包车运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规定仍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不提高。2007年两次发放的成品油调价补贴要切实发放到经营者手中,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不得截留。
三、燃油附加费继续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宁价服[2007]321号)、(宁交财[2007]60号)规定执行,燃油附加费不得随票价浮动。
四、各汽车客运站内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汽车客运站及客运企业要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春运工作顺利完成。
五、强化春运期间的监管力度。各区县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要密切注意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旅客的正当权益。
附: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